深(略):
**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深圳市光明区马(略)第7栋**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涉嫌存在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行为。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略)作出《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环光明责改字〔**〕**号],要求你公司改正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略)无人配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有关规定,我局于**年6月**日作出《协助调查通知书》[深环光明协字〔**〕**号],要求你公司协助调查。
因你公司现场无人配合、法人电话无法接通,(略)经营场所及法人住所被退回,我局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环光明责改字〔**〕**号]、《协助调查通知书》[深环光明协字〔**〕**号](内容详见附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1.《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环光明责改字〔**〕**号]及附件
2.《协助调查通知书》[深环光明协字〔**〕**号]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