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持有的粤C**N3、粤C**Q3、粤C**J**等共9辆汽车打包转让
挂牌日期:(略)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项目编号 | GR**G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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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略)持有的粤C**N3、粤C**Q3、粤C**J**等共9辆汽车打包转让 |
资产类别 | 交通运输工具 |
转让方名称 | (略)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挂牌价格 | (略)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 |
挂牌日期 | (略) |
交易方式 | 其他 |
转让说明事项 | 1.本次转让标的按现状转让,车辆公里数以实际交接为准,转让车辆不含车辆牌照,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自行向转让方、证载权属人以及标的所在地车管部门等了解清楚车辆能否过户、能否外迁、环保标准、是否存在违章、是否存在保险过期、脱检、能否报废、是否配合手续等情况并充分考虑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的瑕疵,参加本次转让交易活动,并承担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过户、权属变更登记等一切风险。 2.意向受让方须联系转让方对标的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办理报名手续视同意向受让方已进行现场踏勘并接受标的现状,意向受让方不得在中标后以未踏勘现场为由对标的数量、质量、规格等提出异议。现场踏勘时间为:自公告之日起至公告截止日前上午9:**至**:**,下午2:**至5:**。地点为:珠海市金湾区南水镇高栏港大道汇华大厦,联系电话:(略);联系人:(略),现场踏勘允许竞买人察看车辆状况,不开车门,不启动上路。 3.车辆过户由受让方自行办理,需转让方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的,转让方协助提供。由于各地车辆管理部门对车辆入籍规定不同,受让方自行详细了解转入地的车辆管理政策,因以转入地车辆管理所不接收为由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 4.受让方自交接之日起负责交易标的的所有安全和风险,并承担交接后与使用交易标的相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5.本次转让项目转、受让双方需承担的交易服务费由双方各自承担。转让价格不包含更名过户等手续所产生的的一切费用,本次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费及办理资产过户登记变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6.标的车辆年审、保险已过期,成交后涉及车辆补年审及保险续保等一切事宜的,由中标人自行负责。 7.标的车辆成交后,若因交易双方或政府相关部门及政策调整原因导致终止产权交易的,产权交易中心收取的交易服务费用不予退回,交易双方自行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8.产权交易中心负责组织交易双方资产转让,只对交易法定程序负责,意向受让方应当对转让标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其他任何法律责任。 9.该批车辆为非税收入,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等发票,车辆发票由中标人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办理,转让方给予必要的提供单证资料等协助,办理过程所产生的风险由中标人自行负责。 **.未尽事宜详见《资产交易合同》范本、《资产评估报告》(珠智汇评报字(**)第**号)。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