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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高州市人民医院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及公告

拟建项目 广东-广州 2025-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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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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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项目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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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粤环审〔**〕**号
项目名称高州市人民医院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
许可类别普通
许可内容同意按照项目环评文件内容实施
许可证书名称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高州市人民医院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许可编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高州市人民医院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略)(略)
法定代表人姓名朱秀龙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许可决定日期(略)
许可有效期自(略)
许可有效期至长期
许可机关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当前状态有效
备注

【正文信息】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高州市人民医院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高州市人民医院:

你单位报批的《高州市人民医院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编号为GZDS环评(略))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核技术利用改扩建项目位于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西关路**号高州市人民医院内。医院对核医学科原非密封放射性工作场所进行改扩建,并重新优化调整布局。具体内容为:

(一)将核医学科东侧医生通道、更衣室、淋浴间、测污间、卫生间、办公室和主任办公室等区域改建为1间SPECT/CT机房和1间注射后候检室,SPECT/CT机房与原ECT机房共用一间控制室;将分装室、废物室、注射室、注射休息室、卫生间和部分候诊区调整为卫生通过间、分装注射室、储源室、废物暂存间、抢救室兼运动室、患者卫生间及污洗间;在SPECT/CT机房内新增安装使用1台SPECT/CT,该设备属III类射线装置,使用已许可的放射性核素锝-**m和新增使用放射性核素碘-**开展显像诊断,原有ECT机房的SPECT(不带CT功能)仍使用非密封放射性核素锝-**m开展显像诊断,调整增加放射性核素锝-**m使用量。

(二)将核医学科西侧旧衰变池及旁边空地改扩建为核素治疗区,在核素治疗区建筑一层建设1甲亢服药室、1间甲功测定室、1间敷贴治疗室及辅助功能用房。在敷贴室新增使用非密封放射性核素磷-**开展敷贴治疗;新增使用非密封放射性核素碘-**开展甲亢治疗和甲功测定。

(三)在核医学科南面绿地区域新建2组衰变池分别收集核素治疗区和放射诊断区放射性废液。

改扩建后的核医学科仍属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茂名市市生态环境局的意见以及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与核应急响应技术支持中心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内容以及辐射安全防护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工艺流程和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四、项目在建设和运行中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辐射安全防护措施以及辐射安全责任,确保辐射工作人员有效剂量约束值低于5毫希沃特/年,公众有效剂量约束值低于0.1毫希沃特/年。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改扩建前原有辐射工作场所须经辐射工作人员处理并经检测达到相关标准要求。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

六、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送至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年6月**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届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联系地址:(略),邮编:**联系电话:(略)-(略)传真:(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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