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公告
(**)粤**执**号
一、执行依据、执行法院
执行依据:(**)粤**刑初**号刑事判决书
执行法院: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二、车辆概况及拍卖标的
车辆类型:小型轿车
车辆中文品牌:梅赛德斯-奔驰牌
车辆型号:BJ**MEL
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LE4ZG8AB8PL**
发动机号:(略)
车辆出厂日期:(略)
检验有效期止:(略)
初次登记日期:(略)
车辆违章记录情况:违法未处理
可能面临的罚款:不详
目前车辆停放地址:(略)
表显里程:**公里
车身颜色:白
机动车状态:已查封
当地规定该车牌号码不能随车转移的,从其规定。本院不保证该车牌号码的过户。
当前占用使用情况:无人使用
拍卖标的:粤CB**Z号牌车辆
三、本场拍卖的网络平台及拍卖时间
网络平台:淘宝网 网 址:http://(略)/**/**
拍卖时间:**年7月**日**时0分起,至**年7月**日**时0分止。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拍卖时间自动延长5分钟。
如认为拍卖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认为对拍卖车辆享有足以对抗执行的实体权利的,应在开拍前十五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或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并及时通知网拍小组,联系电话:(略)-(略)。逾期提出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四、拍卖主要条件
(一)竞买人条件
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本拍卖车辆:
1. 本院;
2. 淘宝网;
3. 来拍法服;
4.第1至3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拍卖价格构成
本场拍卖的成交价格是粤CB**Z号牌车辆转让产权净得款金额。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依法需要交纳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原产权人因转让产权本应或可能负担的的税费,应缴纳的车辆违章罚款,买受人因受让产权本应负担的契税等),均由买受人负责交纳、承担。
买受人自行办理拍卖车辆户名变更手续,费用自理。
(三)起拍价、每一次出价的增价幅度
经网络询价,网询均价为(略),本院确定本次拍卖的起拍价为(略),每一次出价的增价幅度为(略)。
(四)保证金
参加本次拍卖需要依据网络平台指示交纳保证金(略)。
(五)优先购买权人
本标的的网络司法拍卖事项本院已通知了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没有接到通知的在本次拍卖公告满五日视为已通知。
优先购买权人经本院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以及优先竞买代码,并以优先竞买代码参与竞买;未经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
(六)拍卖余款的交纳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自动充抵价款。拍卖余款,竞买人应在**年8月5日前汇入本院如下账号:户名: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账号:(略)**(略)**,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珠海斗门支行。汇款时请注明如下字样:**-**及买受人的姓名。
买受人交清余款后,应及时与网拍小组联系,联系电话:(略)-(略)。
逾期未支付拍卖余款的,本院可以不予退还保证金,裁定重新拍卖。
(七)悔拍
买受人悔拍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保证金不予退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七)成交裁定
确认买受人按期交清拍卖余款,且无撤销拍卖事由的,本院将出具执行裁定书,确认拍卖成交。拍卖车辆所有权自该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买受人自行到车辆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八)交付
本院按拍卖车辆现状交付,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本院在拍卖成交裁定送达后负责将拍卖车辆移交给买受人,买受人自行驶离。
五、咨询、看样时间、方式
拍卖车辆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实地看样。
竞买人决定竞买的,视为对本拍卖车辆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车辆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咨询电话:(略)-(略)/(略)(工作日9:**-**:**、**:**-**:**)
预约方式:(略)“来拍法服”网站、关注微信公众号“来拍法服”或者支付宝小程序“来拍法服”自助预约看样。请有意竞买者务必提前预约、按时到达,法院不另行安排看样时间。
看样时间:**年7月**日上午**点。
看样地址:(略)(进入法院需携带身份证,请提前准备)
六、其他
(一)竞买人应当阅读竞买须知
参加竞买须遵守《竞买须知》(详见拍卖网络页面)。《竞买须知》内容与本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二)违规举报监督电话
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的,可如实举报,举报监督电话:(略)-(略) (本电话仅用于监督,咨询请拨打**-(略)/(略))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