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市区石湾建国路**号二层等4处房地产整体转让
挂牌日期:(略)信息来源:
项目编号 | GR**GD**-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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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佛山市市区石湾建国路**号二层等4处房地产整体转让 |
资产类别 | 房产 |
转让方名称 | (略)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挂牌价格 | (略)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 |
挂牌日期 | (略) |
交易方式 | 其他 |
转让说明事项 | 1.本次转让标的中:佛山市石湾镇建国路**号后座证载土地使用者为(略)(略);佛山市市区石湾建国路**号二层、佛山市市区石湾建国路**号首层、佛山市市区建国路**号内第2幢等3处房地产证载权属(略)(略)(略)(略)名称已(略)(略),(略)(略)名称又变更(略)。2.本次转让标的中:标的地址为建国路**号内第2幢为已建成建筑物,房屋用途为非住宅,房屋建筑物位于标的建国路**号后座宗地上,仅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证载规划用途为非住宅,无相关土地权属证明;且根据广东鸿正土地房(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编号为鸿正资评字(**)第**号)显示:“4、根据现场勘察及委托人介绍,评估对象4的房屋建筑物位于评估对象5宗地上,且评估对象4仅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并未取得土地权属相关证载资料且《房屋所有权证》上亦无相关土地情况说明,本次评估对象4评估范围仅为地上建筑物成本。另评估对象5宗地上除评估对象4外,还有其他已建成但未办理权证或未发分户证的建筑物,因委托人未能提供其他已建成但未发分户证建筑物的相关资料,本次评估范围并不包含上述其他已建成但未发分户证的建筑物,敬请报告使用人注意。”。3.根据广东鸿正土地房(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编号为鸿正资评字(**)第**号)显示:“5、根据现场勘察,评估对象3、评估对象4、评估对象5现状为仓库在用状态,评估对象8现状为办公在用状态,与委托人提供的《资产明细表》上载物业现状闲置不一致,且委托人未能提供相关租赁合同,根据《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记载,评估对象于评估基准日不存在抵押、查封及其他权利负担,同时也不考虑存在租赁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故本次评估假设评估对象于评估基准日不存在抵押、查封及其他权利负担,同时也未考虑是否存在租赁对评估结论的影响。’。4.转让方承诺转让标的不存在抵押、担保、查封或已披露事项外干扰受让方享有合同权利、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5.本次转让标的按现状转让,转让方与交易机构对转让标的使用性能、外观不作保证,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做尽职调查。本次标的资产数据根据资产评估报告(编号为鸿正资评字(**)第**号)中记载的数据确定,如与实际情况不符,以国土房管部门登记数据或测绘数据为准。6.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转让标的的基本状况、土地使用来源、土地使用权性质、权利状态、可能存在的瑕疵、交易要求、交易风险以及标的现状权属变更登记等其他有关转让标的的问题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充分考虑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参加本次交易活动,并承担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过户、权属变更登记等一切风险。7.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8.意向受让方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前,须自行对受让转让标的行为是否符合不动产所在地限购政策及过户的条件进行了解和查询。因意向受让方不满足现行政策规定的受让条件或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不能满足现行政策要求而导致交易标的成交后,交易标的房产权属不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使受让方不能全部或完全实现受让交易标的权益和权利的,受让方应自行承担所有相关的风险和损失,非转让方原因(包括不限于自身购房资格原因等)导致转让标的产权权属过户手续不能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保证金、交易价款及产权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转让方及产权交易机构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9.交易公告所披露的信息仅供参考,在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应对转让标的产权、用途、结构、质量、面积、供水、供电、消防系统、使用现状(包括房屋内部间隔现状、装修装饰现状;建筑物和构筑物附属设施及物业管理)等进行现场勘察和谨慎详尽必要的了解。在对标的资产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充分考虑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的瑕疵,参加本次转让交易活动,并承担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过户、权属变更登记等一切风险。**.根据广东鸿正土地房(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编号为鸿正资评字(**)第**号)显示:“3、评估对象预计应补缴出让金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及租金计收标准的通知》(佛府〔**)**号〕及《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决定》(佛府〔**〕5号)规定,取得的划拨土地未建成建筑物或建成后未发分户证(含单家独户的住宅用地),经批准补办出让按土地市场价格的**%计收地价款。已建成建筑物且已发分户证的划拨土地,住宅用地(包括房改房)经批准补办出让按所在片区基准楼面价(无片区基准价的可用级别基准楼面价)的**%再进行年限修正后计收地价款。除住宅用地外,已建成建筑物且已发分户证的划拨土地经批准补办出让,按所在片区基准楼面价(无片区基准价的可用级别基准楼面价,工业用地按基准地面地价)的**%再进行年限修正后计收地价款。即评估对象预计应补缴土地出让金共为(略)元,最终应补缴土地出让金以相关部门确认为准,敬请报告使用者注意。”,本次转让标的需缴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具体数额以产权登记过户期间国土部门核定为准)全部由受让方负责缴纳,最终补缴土地出让金以相关部门为准。**.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广东鸿正土地房(略)以**年7月**日为基准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编号为鸿正资评字(**)第**号),及其他未尽事宜详见《资产交易合同》范本。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