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深圳市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服务项目项目合同变更征求意见公示
依据《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年深圳市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服务项目项目合同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 |
采购项目名称:**年深圳市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服务项目 合同金额(元):(略).** 中标供应商:深圳市(略) |
变更内容描述:(包括变更事项、变更金额、原合同要求等) 一、将原合同“第一条项目概况”的“服务期限:由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年6月**日止”变更为“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略)止”。二、双方就服务期限所达成的协议,不影响原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三、因延长服务期限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四、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与原合同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作规定的,以原合同为准。 |
变更的理由及相关说明: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与深圳市(略)及深圳市清新电源研究院于**年6月**日签订了《**年深圳市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服务项目合同》(合同编号:**-**-**-**,以下简称“原合同”)。鉴于目前深圳市的专业电镀企业均在推进园区化改造工作,尚无企业提交园区化改造验收申请,预计到年底前电镀企业将陆续完成改造。为更好地服务电镀企业完成园区化改造,开展电镀企业园区化改造复核及验收工作,现甲、乙双方就原合同延长服务期限签订补充协议 |
征求意见期限:从(略)至(略)(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采购人: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略) 传真: 合同备案机构:深圳市财政发展综合保障中心 地址:(略) 联系电话:(略)-(略) |
备注: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以实名书面方式(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将意见反馈至采购人和深圳市财政发展综合保障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