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后公告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天届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
批复名称: | (略)建设项目 | ||
审批文号: | 深环宝批〔**〕**号 | 审批时间: | (略) |
批复文件全本链接: | (略)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 ||
联系地址: | (略) | 邮编: | ** |
联系电话: | (略)-(略) | 传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