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粤环审〔**〕**号 | |||||
(略)锆钛选矿项目 | |||||
普通 | |||||
广东省生(略)锆钛选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广东省生(略)锆钛选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略) |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略)MA4UM1DT4D |
许建 |
身份证 |
(略) |
(略) |
长期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
有效 |
【正文信息】
广东省生(略)锆钛选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略):
你(略)锆钛选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湛江奋勇产业园区雷州市白沙镇高家坡(**国道旁)。项目以钛毛矿、锆中矿为原料,采用摇床重选、干式磁选和电选等物理选矿工艺,生产得到锆英砂、钛铁精矿、金红石、蓝晶石、石榴石、独居石和选矿硅中砂。生产规模为年处理锆钛矿**万吨(钛毛矿**万吨、锆中矿5万吨)。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的初审意见和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与核应急响应技术支持中心出具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的建设内容和防治污染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烘干炉采用生物质成型颗粒为燃料,烟气采用布袋除尘后由高度不低于**米的烟囱达标排放,颗粒物(烟尘)排放浓度执行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号)重点区域限值与《关于印发〈湛江市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的通知》(湛环〔**〕**号)中新建干燥炉(窑)颗粒物排放浓度管理要求,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基准氧含量按实测计。钛矿、金红石和锆英砂选矿车间产生粉尘经布袋除尘处理后由高度不低于**米的排气筒达标排放,颗粒物(除尘废气)排放浓度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表2第二时段排放限值要求。
物料和散料须贮存于专设仓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厂区粉尘浓度,厂区厂界粉尘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表2第二时段标准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选矿废水和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湛江市奋勇第一再生水厂处理;化验室产生的分析化验废液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理。洗车废水经洗车浅池沉淀处理后循环利用。
合理划分厂区内防渗区域,并采取严格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环境。
(三)尽可能采用低噪音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项目各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废矿物油应回用于项目摇床润滑,如产生其他危险废物则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处理。
(五)严格落实放射性污染防治(略)锆钛选矿项目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提出的各项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确保工作场所空气中氡浓度低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推荐的工作场所补救行动干预水平。重点关注人员年有效剂量管理目标值为5毫希沃特。
落实《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环规辐射〔**〕1号)的规定;加强对物料堆场、工作场所、产品仓库、厂区(外)土壤和周边水体的辐射监测,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六)严格独居石管理。合理设置并建设独居石贮存仓库,建立独居石进出贮存仓库台账,切实落实管理措施,定期将独居石交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处理。
(七)制订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设置足够容积的应急池,有效防范污染事件发生。
(八)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氮氧化物排放量应控制在2.3吨/年以内。根据《湛江市生(略)锆钛选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初审意见的报告》,本项目氮氧化物总量指标来源(略)(雷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总量指标回收已形成的可替代总量指标。
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经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项目日常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由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七、你单位在收到本批复后**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评文件送至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年5月**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略),邮编:**
联系电话:(略)-(略)
传真:(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