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年产家具五金配件**万套、家具塑料配件**万只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受理时间 | **年5月**日 |
项目名称 | (略)年产家具五金配件**万套、家具塑料配件**万只项目 |
建设单位 | (略) |
建设地点 | 肇庆市高要区蛟塘镇沙田工业园园区一路1号 (坐标:东经**度**分**.**秒,北纬**度**分**.**秒) |
评价类别 | 报告表 |
环评单位 | 粤环通(广州)(略) |
建设规模(内容) | 本项目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项目主要从事家具五金、塑料配件生产,建设内容包括熔铸区、注塑区、机加工区等主体工程及成品、原料仓库等配套工程,投产后年产家具五金配件**万套、家具塑料配件**万只。项目总投资(略),其中环保投资(略)。 |
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措施 | 一、废水 项目运营期主要为熔铸间接冷却水、注塑机间接冷却水、脱模废水、生活污水的影响。主要环保措施:熔铸间接冷却水、注塑机间接冷却水循环回用,不外排;脱模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脱模剂调配,不外排;生活污水经自建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蛟塘镇水质净化中心处理。 二、废气 项目运营期主要为熔铸、打磨、抛光、喷砂、注塑、混料、机加工等工序废气排放的影响。主要环保措施:熔铸、打磨、抛光、喷砂工序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注塑废气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混料、破碎、机加工采取车间密闭。 三、固体废物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固废主要为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主要环保措施:包装固废、不合格品、废模具、废砂带、废钢砂、除尘器收集粉尘、边角料等一般工业固废收集后交由回收单位回收处理;废切削液、废润滑油、废含油手套和抹布、沉淀池沉渣、废活性炭、废化学品包装容器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四、噪声 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来源于机械设备作业噪声。主要环保措施: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合理布局设备,加强设备检修维护,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采用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 |
污染物排放标准 | 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项目外排废水主要是生活污水,生活污水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蛟塘镇水质净化中心设计进水水质要求的较严值。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有组织排放废气中,熔铸、打磨、抛丸、喷砂工序废气中的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金属熔炼(化)电弧炉、感应电炉、精炼炉等其它熔炼(化)炉及其他生产工序或设备、设施较严值,非甲烷总烃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注塑工序的有机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含**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废气中,厂界的甲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含**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含**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中表2工艺废气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中的较严值,丙烯腈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表4企业边界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苯乙烯、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1厂界标准恶臭污染物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值;厂区内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及《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中表A.1厂区内颗粒物、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较严值。 三、噪声排放标准:项目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中的3类区标准。 四、固体废物:固体废物管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执行。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暂存污染控制分别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有关规定要求。 |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本机关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年5月**日至**年5月**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本机关反映。
联系地址:(略)
联系电话:(略)-(略)
传真:(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本机关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