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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华诺永盛铝业有限公司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拟建项目 广东-广州 202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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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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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项目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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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受理时间

**年5月**日

项目名称

(略)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建设单位

(略)

建设地点

肇庆市高要区金利(略)南侧(金利镇金洲村上塘经济合作社厂房之五)

(坐标:东经**度**分**.**秒,北纬**度5分**.**秒)

评价类别

报告表

环评单位

(略)

建设规模(内容)

项目本次技改在现有项目基础上进行,不新增用地和建筑面积。技改内容为减少2.5万吨/年铝铸件产能,新增2.5万吨/年铜铸件产能,并淘汰现有项目反射炉,升级为燃液化石油气反射炉。技改完成后,年产铝铸件2.5万吨、铜铸件2.5万吨。项目总投资(略),其中环保投资(略)。

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措施

一、废气

项目运营期主要为熔化、压铸、液化石油气燃烧废气、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恶臭废气的影响。主要环保措施:熔化、压铸工序废气经收集后采用“旋流板喷淋塔+除雾器+静电除尘器”处理达标后经排气筒排放;液化石油气燃烧废气收集后经排气筒排放;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恶臭废气采用一体化封闭式设备加强控制。

二、废水

项目运营期不涉及生产废水排放,主要为生活污水的影响。主要环保措施: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作冷却池补充用水,不外排。

三、固体废物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固废主要为一般固废、危险废物、生活垃圾。主要环保措施:一般包装固废、不合格产品、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泥、隔油隔渣池的油渣、熔铜反射炉炉渣等一般固废交由具有相关处理能力的单位回收处理;熔铝反射炉炉渣、除尘设施收集沉渣、脱模剂废包装、定期更换的旋流板喷淋塔废水、废机油、废液压油、废油桶、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四、噪声

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来源于设备的运行。主要环保措施: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合理布局,加强设备维护,采用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

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作冷却补充水,不外排,回用水水质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中“间冷开式循环冷却补充水”标准。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运营期间,项目有组织排放废气中,熔化、压铸工序、液化石油气燃烧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金属熔炼(化)燃气炉”限值与《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号)重点区域排放限值中的较严值,氮氧化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金属熔炼(化)燃气炉”限值、《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号)中重点区域排放限值与《肇庆市颗粒物与臭氧协同管控三年攻坚行动方案(**-**年)》“全市铝型材等熔铸行业(含新改、扩项目,有色金属冶炼执行特别限值除外)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 mg/m3”要求中的较严值,非甲烷总烃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要求。食堂油烟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小型规模标准要求。无组织排放废气中,厂界的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1新扩建二级厂界标准值;厂区内的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附录A中表A.1厂区内颗粒物要求,非甲烷总烃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噪声排放标准: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中的2类区标准。

四、固体废物:固体废物管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执行。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暂存污染控制分别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有关规定要求。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本机关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年5月**日至**年5月**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本机关反映。

联系地址:(略) 邮编**

联系电话:(略)-(略)

传 真:(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本机关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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