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时间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环评机构 | 审批时间 | 审批文号 |
**.3.** | (略)再生抑菌改性树脂环保新材料建设项目 | (略) | 汕头市龙湖区外砂街道龙湖现代产业园蓬湖路与南砂路交界西北侧地块二 | (略) | **.4.** | 汕环龙建〔**〕7号 |
附件:汕头市生态环境局(略)再生抑菌改性树脂环保新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略)
联系电话:(略)-(略)
传 真:(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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