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第一次)
(**)粤**执**号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将于**年3月3日上午**时起至**年3月4日上午**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 http://(略)/**/**,户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物情况
(一)拍卖标的: 被执(略)的加工中心一台(品牌为义同-(略);规格及型号:YTONG-VMC**G;机号:YT**-**),起拍价:(略),保证金:(略),增价幅度:(略)及其倍数。【特别提醒:本次拍卖以实物为准,因机械设备年限久远,设备状况不明,请买受人务必充分了解机械设备的情况,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
(二)标的物按现状拍卖,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物瑕疵保证,不负责本标的物使用、质量及安全性能问题。法院不提供与标的物相关的说明书及票据等资料。交付时实物与评估报告不一致的风险及评估基准日至交付之时所产生的风险如隐藏瑕疵缺陷、损毁等均由买受人承担。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三、咨询时间与方式: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拍卖结束前止。
咨询竞拍流程及相关操作:**-**-**。
咨询看样:(略)(略)(工作时间内接受咨询)。
标的集中看样:
集中时间:**年2月**日下午**时,集中地点:(略)
有意看样者请编辑短信【标的物名称+姓名+联系方式】发送至(略)(工作时间内接受登记),看样报名截至**年2月**日下午5时。请看样者提前预约按时到达,不另行安排看样时间。如未有一人报名,则取消本次集中看样。
提醒:有意竞买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法院不承担瑕疵担保。
四、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拍卖开始前十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经法院确认后才能享受优先购买资格。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人未参加竞拍,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五、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竞价程序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六、拍卖方式: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拍卖保留价的,拍卖成交;低于拍卖保留价的不成交。
七、竞买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法院经确认后将出具相应法律文书并送达相关职能部门,再通知买受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本院办理有关手续。
本次拍卖的物品于全部拍卖成交款到账之日起十日内按现状、原地进行拍卖交接。逾期不接收的,视为自行放弃接收权利,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买受人应于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将本次拍卖的物品拆卸并搬离所在的场地,并保证场地完整无损,因搬离拍卖物品造成场地损坏由买受人负责赔偿。
本次拍卖的机器设备所产生的税费、拆除费用及搬迁费用等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动产的状况以实物为准,有产权登记的特殊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状况以实物及登记机关的登记资料为准。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未能竞得或者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在竞价程序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由竞得者在**年3月**日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代管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花都新华支行,账号:(略)0(略)**)。填写缴款单时请在备注注明:拍卖标的物名称及本案执行案号(**)粤**执**号,并将缴款凭证、联系方式等通知法官(联系人:(略),联系电话:(略)-(略))。本院工作人员核对拍卖款汇款情况和办理相关手续后,如有需要,将通知买受人(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委托手续等原件)于五个工作日内到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请自行到相关网站查询。
十二、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反悔不缴纳尾款的,所缴纳的拍卖保证金不予以退还,买受人反悔不缴纳尾款导致法院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再次参与竞买。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由原买受人承担。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法院强制执行。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委托法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标的物情况介绍摘录粤正量资评SA(**)**号资产评估报告。
监督电话:(略)-(略),联系地址:(略)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年2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