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1月**日-**年1月**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建设规模(内容)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审批文号 |
1 | (略)年产**万件锌、铝合金压铸配件建设项目 | (略) | 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金(略)南侧**米(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厂房) | 项目占地面积**m2,总建筑面积**m2。投产后主要从事锌、铝合金压铸配件的生产加工及销售,年产**万件锌、铝合金压铸配件。项目总投资(略),其中环保投资(略)。 | **.1.** | 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肇环高建〔**〕1号 |
2 | 肇庆(略)年产**吨五金制品建设项目 | 肇庆(略) | 肇庆市高要区南岸西城区天资工业园宏凯工业(肇庆)有限公司内E厂房 | 项目占地面积**m2,总建筑面积**m2。投产后主要从事五金制品的加工及销售,投产后年产五金制品**吨。项目总投资(略),其中环保投资(略)。 | **.1.** | 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肇环高建〔**〕2号 |
3 |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略)年产**吨羽毛粉建设项目 | (略) | 肇庆市高要区白诸镇廖甘村(略)北侧**米土名“土地罗裙”((略)1号厂房) | 项目占地面积**m2,总建筑面积**.**m2。投产后主要从事羽毛粉的生产及销售,投产后年产羽毛粉**吨。项目总投资(略),其中环保投资(略)。 | **.1.** | 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肇环高建〔**〕3号 |
公告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
**年1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