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祺((略)**):
(略)于**-**年受福田政府产业资金支持,并提交了书面承诺或监管协议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统计关系不搬离福田或不改变在福田区纳税义务”。经查,该公司已于**年4月**日注销。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应收回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创新局及深圳市福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经机构改革,两单位的相关职能已划分至“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审批支持的资金**.**(略)股东,登记股权比例为1.**%。
该公司于**年**月发布清算公告,原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创新局(现“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于**年1月向该公司送达《关于返还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的函》要求返还福田政府产业资金并支付违约金。在未清偿上述债务的情况下,(略)股东于《清算报告》中承诺“投资人保证企业债务已清偿完毕,所报清算备案材料准确真实,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略)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略)登记(略)债务承担责任,(略)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规定,现要求你按照登记股权1.**%的比例返还朗仁科技领取的上述款项并支付违约金。
因联系不到你本人,且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公告送达有关规定,在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向你公告送达《关于收回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决定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告知函件,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略)
联系电话:(略)-(略)
附件:《关于收回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决定书》
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年1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