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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河南世纪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产融协同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2125604%的股权(出资额:51000万元);(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招标公告 广东-广州 202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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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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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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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略)持有的广州产融协同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略)%的股权(出资额:(略));(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年2月**日**时至**年2月**日**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网址:http://(略);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物:被执行人(略)持有的广州产融协同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略)%的股权(出资额:(略)); 上述股权的起拍价、保证金及增价幅度如下: 起拍价:**,**,(略),保证金:**,**,(略),增价幅度:1,**,(略)。 二、竞买人条件: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参加竞买。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本院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 如参与竞买人未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处开设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一同到本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本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本院、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不得竞买、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说明及拍卖前通知情况: 1、有优先购买权人:根据公司法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略)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之规定,对上述拍卖的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为广州产融协同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各合伙人。 竞买人申请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加竞买的,应于拍卖开始前5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有效证明,由法院审查确认;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变卖关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无法通知的,在网拍平台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四、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行看样,即日起办公时间接受电话咨询(节假日休息),咨询电话:(略)-(略)、(略)。 五、拍卖方式:本次拍卖的标的物是增价拍卖,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 六、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五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五分钟。竞买人的出价时间以进入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 七、特别提醒:根据广州产融协同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本次拍卖股权属于实缴出资部分。 本次拍卖按标的物现状为准,本院对此不作担保,所涉及的问题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竞买人务必在拍卖前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标的物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其现实状况。请竞买人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八、拍卖成交后,本院仅负责出具确认拍卖成交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送达给相关主管部门办理解冻和转让登记手续,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金等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亦全部由买受人自行解决。对拍卖标的物能否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以及办理时间等情况,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向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 九、拍卖成交后,由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该买受人应于网络竞价结束后十日内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账号:(略)**,交款时注明本院执行案号“(**)粤**执**号”,以便法院查收),并在交齐拍卖款后十日内(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委托手续等原件)到本院执行局(地址:(略))领取拍卖成交裁定书。拍卖财产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十、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十一、本院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拍卖过程中,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 十二、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举报、监督电话:(略)-(略)。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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