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年产防静电粉末涂料**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受理时间 | **年8月**日 |
项目名称 | (略)年产防静电粉末涂料**吨建设项目 |
建设单位 | (略) |
建设地点 | 肇庆市高要区金渡镇金渡工业园G3(略)北侧**米(五股社区经济联合社厂房之一) |
评价类别 | 报告表 |
环评单位 | (略) |
建设规模(内容) | 本项目为租用工业区中已建成的厂房(1栋1层建筑物,总高度为9m),占地面积为**m2,总建筑面积为**m2,年生产防静电粉末涂料**吨。项目总投资(略),其中环保投资占(略)。 |
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措施 | 一、废水:项目生产废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金渡镇水质净化中心处理。 二、废气:搅拌机、分散机、烘干炉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TA**)处理,再引至**m排气筒(DA**)高空排放。 三、固体废物:项目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包装袋、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暂存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物资回收单位处理;废活性炭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进行回收处理。 四、噪音:选用低噪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振减振措施;合理布局,夜间不生产,加强员工的操作管理。 |
污染物排放标准 | 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经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金渡镇水质净化中心设计进水水质标准较严值后经市政管网进入金渡镇水质净化中心作后续处理。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投料、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NMHC、TVOC-涂料制造、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的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工艺废气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标准的要求;投料、搅拌、分散和烘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中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NMHC-涂料制造、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的要求;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表1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和表2排放标准值限值的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附录B表B.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 三、噪声排放标准:项目各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表1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限值3类区标准。 四、固体废物:固体废物管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年版)、《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执行,一般固体废物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执行“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有关规定。 |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本机关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年8月**日至**年8月**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本机关反映。
联系地址:(略) 邮编**
联系电话:(略)-(略)
传 真:(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本机关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