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各镇(街道),区属及驻区各单位:
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仲恺高新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应急管理局反映。
仲恺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综合办公室
**年7月**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创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坚持“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方针,按照“打早、打小、打了”原则,及时、科学、有效处置森林火灾,切实提高保障生态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
(3)《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5号)
(5)《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
(6)《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粤府办〔**〕**号)
(7)《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粤办函〔**〕**号)
(8)《惠州市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惠府办函〔**〕**号)
(9)《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粤办函〔**〕**号)
(**)《惠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惠府办函〔**〕**号)
(**)《仲恺高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惠仲管委函〔**〕**号)
(**)其他相关现行标准、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仲恺高新区范围内(城市市区除外)发生的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以及相邻行政区发生的对仲恺高新区造成较大影响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应对工作。
城市绿化区火灾的预防、扑救及灾后处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4 森林基本情况
我区有森林总面积**.**万亩,林业部门管理的林地面积**.**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森林总蓄积达到**.**万立方,全区森林地形以山地丘陵为主。森林主要分布在我区北面、东南和西南部的丘陵地区,林区中建有河惠莞高速、京九铁路,赣深高铁、广汕高铁和其他交通道路。我区森林北部林下植被丰富,秋冬季可燃物堆积,群众出入游玩频繁,容易造成人为森林火灾。森林面积较大的陈江街道、沥林镇、潼湖镇为我区森林防灭火重点镇(街道)。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把保护森林火灾发生地区人民群众和扑火人员的生命安全作为最基本原则。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扑救森林火灾的主要力量。组织群众扑救森林火灾时,不得动员残疾人、老人、未成年人、孕妇、智力残疾人员和未经培训的人员参加扑救森林火灾。周密组织,科学扑救,确保不发生扑火人员伤亡事故。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在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区有关部门、镇(街道)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分级负责相关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事发地镇(街道)应第一时间进行响应处置。扑火现场实行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参与扑火的部门和人员必须听从现场指挥官的统一安排,不得多头指挥。
(3)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预防与应急扑救相结合,防患于未然,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加大森林防扑火业务知识宣传,做到常备不懈,不断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落实相关保障措施,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一旦发生森林火灾,依据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联动机制,快速反应、协同有序、科学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努力实现有火不成灾的目标。
1.6 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2.1.1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成及职责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区森林防灭火和救援工作。设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统一领导区森防指工作。总指挥负责全区森林防灭火全面工作;常务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完成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总指挥不在场时,履行总指挥职责;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完成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
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区领导
常务副总指挥:分管林业工作的区领导
副总指挥:区综合办公室副主任、区农村工作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公安分局副局长、仲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成员:区综合办公室、区政法信访办公室、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区财政国资金融局、区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区农村工作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区教育文化卫生健康局、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交通运输分局、区交通运输综合事务中心、仲恺消防救援大队、仲恺交警大队、仲恺供电局、惠州铁塔仲恺业务部以及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相关负责同志。
2.1.2区森防指办公室设置及职责区森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森防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区森防办设主任1名,由区森防指副总指挥、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设副主任2名,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农村工作局分管领导兼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区森防指扑火救灾工作部署;组织、协调区森防指成员单位及各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组织会商火情发展趋势,评估灾害损失及影响,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根据区森防指的决定,组织实施启动、变更或终止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完成区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2.1.3区森防指成员单位职责各成员单位在区森防指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预案快速响应,配合做好森林火灾预防、预警预报和扑火救灾各项工作。
(1)区综合办公室:指导、督促寺院、宫观等宗教活动场所做好森林防灭火相关工作,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森林防灭火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工作和舆论引导;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
(2)区政法信访办公室:负责组织指挥所属民兵力量参加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协调驻惠部队参与森林火灾的扑救;指导全区森林防灭火法制建设和依法治火工作。
(3)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协调、指导森林防灭火发展规划的编制及项目建设;配合有关部门保障扑火救灾应急物资供应;负责做好通信应急保障工作,保障救援的通讯畅通;必要时调度或架设应急通讯设备,确保通信畅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森林防灭火应急使用的无线电频率,保障相关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协调、指导、督促林区和林区边缘的能源和石化有关单位落实森林防灭火主体责任,及时清除管道、线路沿线的森林火灾隐患。
(4)区财政国资金融局:统筹安排森林防灭火工作中应由区财政解决的经费,并及时拨付到位;按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增强森林防灭火能力所需经费给予必要保障,并负责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5)区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指导林区和林区边缘经施工许可的建筑施工单位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
(6)区农村工作局: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指导开展防火巡护、野外火源管控、隐患排查治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和半专业队伍培训演练等工作;组织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等工作;配合森林火情监测预警、森林火灾防治规划编制并指导实施;参与、配合森林火灾边界联防相关工作;协助提供森林防灭火工作所需的图件和有关数据资料;必要时,可按程序提请以区森防指或区森防办名义部署森林防灭火相关工作。协同做好农村森林火灾预防工作;负责划定森林防火区、高火险区,规定高火险期,及时提请区管委会发布禁火令;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参与森林火灾的统计和损失评估;检查、督促镇(街道)森林防灭火工作;配合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指导、监督野外农事用火管理;指导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7)区应急管理局:协助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市森防指、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各类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森林火灾处置工作,统筹指导森林火灾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区应急救援大队建设管理;组织、协调、指导有关单位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组织编制(修订)全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开展有关工作;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牵头并指导森林火灾防治规划编制;发布森林火灾信息;协调指导林区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及时开放启用庇护场所,紧急转移并妥善安置森林火灾受灾群众;指导开展森林防灭火边界联防工作;根据需要,推进森林火险监测台站、人工增雨作业点及预报预警平台建设,做好林火卫星监测,提供森林火险气象服务;制作发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在高森林火险气象等级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发生森林火灾时,及时提供火灾地区气象信息,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承担区森防指日常工作。
(8)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宣传、引导文明祭祀,指导公墓机构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指导设在林区或林区边缘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组织、指导技校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协同做好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协助做好伤亡人员亲属安抚工作。
(9)区教育文化卫生健康局:森林火灾发生地的医疗力量无法满足因灾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时,协调组织其他地区的医疗力量和药品紧急支援火灾发生地,开展重伤病人员的抢救、转治工作,并指导灾区医疗卫生单位做好卫生防疫工作;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不含技校)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将森林防灭火内容纳入安全教育体系;配合林地主体单位落实森林防火相关责任,完善景区森林防灭火措施和安全警示标识,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引导,提醒进入景区开放范围内的旅游者、旅游从业人员遵守景区安全管理规定,提高森林防火意识;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灾区伤病人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必要时,组织医疗专家协助事发地进行救治;组织医务人员参加森林防灭火演练。
(**)区公安分局:负责指导、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组织受森林火灾威胁区域的群众转移、疏散;组织公安机关协助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和火案侦破等工作。
(**)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地理信息建设,协调提供森林防灭火工作所需的地理信息数据、地图和资料。
(**)区交通运输分局:指导、督促公路管养单位及时清理国道、省道(含高速公路)养护范围内的森林火灾隐患;根据区森防指的指令,协助组织森林火灾应急所需的运输车辆,确保扑火救灾物资和增援人员快速运送到指定位置。
(**)区交通运输综合事务中心:指导管养辖区的国省、县道边缘用地范围内的森林火灾隐患清理工作;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迅速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组织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仲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等综合性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仲恺交警大队:负责建立健全道路交通管制等应急保障措施。
(**)仲恺供电局:负责协调、督促管辖单位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及时清除线路沿线的森林火灾隐患;做好输变配电专业野外工程施工等野外火源管理。
(**)惠州铁塔仲恺业务部:组织对林区信号基站铁塔等设施周边**米范围的杂草及枯枝落叶等可燃物进行清理。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森林防灭火方针、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开展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拟订森林防灭火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做好扑救山火的后勤保障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森林火灾的统计和损失评估;检查、督促镇(街道)下属单位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承担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2 现场指挥部
2.2.1 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应急处置工作实际需要,由区森防指牵头,组建由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事发镇(街道)负责人、区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现场指挥官负责现场决策和指挥工作,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依职权调拨或申请调拨应急资金。
本预案启动后,在火灾发生地区建立现场指挥部,执行《仲恺高新区处置森林火灾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现场指挥官由区森防指总指挥担任,或者由总指挥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负责决定森林火灾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指挥、调度森林火灾现场处置力量;统筹调配森林火灾现场应急救援物资(包括应急装备、设备等);协调有关单位参与森林火灾现场应急处置;协调增派森林火灾处置力量及增加森林火灾救援物资。
2.2.2各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治安及交通秩序组、新闻报道组、扑火队伍及火场看守组、火灾调查组、医疗救护组、观察组、后勤保障组、专家组、信息报送组、通信保障组、善后工作处理小组共**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官指定参与抢险救援部门的现场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增减相关应急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区森防办人员组成。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救火队伍、社会救援力量开展扑火工作,为现场指挥官的指挥和现场管理提供帮助。
(2)治安及交通秩序组:由仲恺交警大队、事发地派出所或者区公安分局人员组成。负责维护现场及火场周边的秩序和安全;负责进出火场及附近的交通指挥和管理,为救援队伍快速机动提供保障。
(3)新闻报道组:由区综合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及时报道火灾扑救过程中的好人好事,及时宣扬区管委会的指示精神和安抚措施。
(4)扑火队伍及火场看守组:扑火队伍由森林防灭火专业队伍组成,是火场扑救的主力军,主要完成火灾的扑救和火场的清理;火场看守主要由镇(街道)工作人员和半专业队员、民兵组成,负责明火扑灭后的火场看守。
(5)火灾调查组:由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农村工作局和仲恺消防救援大队人员、专家组成员组成。负责火灾的调查和处理。
(6)医疗救护组:由区级医院或镇(街道)医院的医护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护。
(7)观察组:由现场指挥官临时指定。通常分两组,每组2人,在便于观察火灾的地方,利用肉眼、望远镜或者无人机观察火场的变化,及时向现场指挥官报告火场情况,为现场指挥官的指挥决策提供帮助。
(8)后勤保障组:主要由镇(街道)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现场人员的饮食、饮水、燃油和扑火工具的保障工作,保障扑火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森林火灾的扑救提供必不可少的支持。
(9)专家组:由部分区森林防灭火专家组成。负责研判火情,及时向现场指挥官提出意见和建议,为现场指挥官的决策提供帮助。
(**)信息报送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值班人员组成。按照规定程序,向市应急管理局、区总值班室报送森林火灾相关信息;传达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的批示,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通信保障组:由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人员组成。负责救灾过程中的通信联络保障。
(**)善后工作处理小组:由镇(街道)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对牺牲、受伤的扑火人员家属进行慰问。按照因工伤亡标准给予经济补偿;为牺牲、受伤人员授予相应的表彰,对死者家属给予物资或现金的奖励。
2.3 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各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本辖区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及时掌握火情,分析火场态势,制定和实施扑救方案,坚持科学扑救,用最小代价尽快扑灭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当上级派员成立现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时,该指挥机构并入现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管理,接受现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调度、指挥。
3处置力量
3.1 力量编成
(1)扑救森林火灾以地方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救援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队伍、消防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驻惠部队和民兵为辅,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
(2)第一梯队为事发地镇(街道)专业(半专业)森林应急救援队伍、镇(街道)专职消防救援队、村义务扑火队。
(3)第二梯队为本区专业森林应急救援队伍、辖区内火灾发生地邻近镇(街道)专业(半专业)森林应急救援队伍、仲恺消防救援大队、驻惠部队、民兵。
(4)第三梯队为市专业森林应急救援队伍、邻近县(区)专业森林应急救援队伍、国家森林消防机动队伍。
(5)其他力量为事发地机关干部、林区职工及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和社会应急力量等。
3.2 力量调动
(1)第一梯队。镇(街道)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接报火情后,立即响应,组织本镇(街道)专业(半专业)森林应急救援队伍、镇(街道)专职消防救援队会同村义务扑火队赶赴火场扑救,并将火情上报区森防办。
(2)第二梯队。区森防办接报火情后,第一时间响应,调派本区专业森林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火场扑救,同时组织、协调辖区内火灾发生地邻近镇(街道)专业(半专业)森林应急救援队伍、仲恺消防救援大队、驻惠部队、民兵出发增援,并将火情上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3)第三梯队。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接报火情后,协调并通知第三梯队有关支援力量待命,做好赴火场准备。经研判需要调派扑火力量增援或收到区森防指支援请示后,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调度第三梯队应急力量赶赴支援。可视当时各地森林火险程度和火灾发生情况,调整支援梯队顺序。
(4)其他力量。经研判应急力量不足时,区森防指要及时报请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调派其他县(区)专业森林救援队伍支援,必要时向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请求支援。跨县(区)调动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筹协调。
4预防、监测与预警
4.1 预防
按照属地管理基本原则,相关责任部门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区、镇(街道)和社区(村)三级森林防火护林体系,区森防办和各镇(街道)加强督查检查,落实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区管委会及区森防办要加强森林消防和护林队伍建设;做好相关救援物资准备。林业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森林防火意识;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积极推广野外生产用火“三集中”(集中时间、集中地点和集中力量);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的检查监督,消除各种火灾隐患;在森林防火区设置警示、宣传标识牌;在铁路(含轻轨,下同)、公路两旁及林区居民点、合库、供(变)电站(场)、油(汽)库(站)、厂房、学校、监狱、看守所、军事设施以及基地重要设施等重点目标周围,定期清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隔离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4.2监测
区森防办和各镇(街道)应当综合运用国家、省卫星监测系统信息以及本地视频监控、高山瞭望、巡山护林和群众报警等手段,开展火场火情监测,及时发现火灾隐患或火点。通过侦察用无人机等手段侦察火场发展动态,绘制火场态势图。火灾发生地的地面瞭望台、巡护人员要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发现新的火情后要第一时间报告。
4.3 森林火险信号预报和发布
每年森林特别防护期前和期中,区森防指应当召集有关成员单位、气象专家和森林防灭火专家等,收集、整理前期气候、物候、火源、火灾历史资料等情况,天气和气候预测信息,进行天气和森林火险形势远景会商,并根据需要制作《未来一月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在春节、清明、中秋、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和重点时段,应当依据前期气候、物候、火源、火灾历史资料和天气预报等信息,与气象部门会商,由气象部门及时发布预报。
各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当加强对森林火险预报的管理,广泛收集当地的森林可燃物、野外火源、物候信息,并协调气象部门、防汛抗旱部门了解干旱、气候和天气预报信息,做好日常的森林火险监测和火险等级预报。
各类森林火险预报结果应当及时以文件、政务微信等方式通知有关领导和部门,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众发布,主要林区应充分利用电子屏、彩旗等形式发布森林火险预报信息。
4.4 预警
4.4.1 预警分级根据《森林火险气象预警(GB/T **-**)》,森林火险预警等级是依据森林火险等级及未来发展趋势所发布的预警等级,共划分为三个等级,由弱到强依次为黄色预警(三级,中度危险)、橙色预警(四级,高度危险)和红色预警(五级,极度危险)。
根据《森林火险气象等级(GB∕T **-**)》,森林火险气象等级是将森林火险按森林可燃物的易燃程度和蔓延程度进行等级划分,表示森林火灾发生危险程度的等级,通常分为一般、中度、较高、高、极高五级,其危险程度逐级升高。森林火险等级与预警等级对应关系如下表:
森林火险 气象等级 | 危险 程度 | 易燃 程度 | 蔓延 程度 | 森林火险预警等级 | 预警信号 颜色 |
一般 | 低度危险 | 不易燃烧 | 不易蔓延 | ||
中度 | 中度危险 | 可以燃烧 | 可以蔓延 | ||
较高 | 较高危险 | 较易燃烧 | 较易蔓延 | 三级 | 黄色 |
高 | 高度危险 | 容易燃烧 | 容易蔓延 | 四级 | 橙色 |
极高 | 极度危险 | 极易燃烧 | 极易蔓延 | 五级 | 红色 |
注:较高以下森林火险仅发布危险程度等级预报,不发布预警信号。
4.4.2预警信号的制作和发布气象部门应按规定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当预测某一地区未来连续3天以上出现较高至极高森林火险等级时,依据前期气候、物候、火源、火灾历史资料等信息,结合森林火险综合监测站数据,综合分析研判制作发布相应的森林火险预警信号。
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应当在各级应急指挥部显示,并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主要林区、道路应当以电子屏、指示牌等多种方式发布。
各级发布的森林火险预警信号级别不同时,高级预警信号优于低级预警信号。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发布后,在预警信号有效期内发布部门可根据火险等级的变化,调整预警信号级别,或提前解除预警信号。
4.4.3预警响应要求与工作措施森林火险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有关部门或地区应当立即落实相应防范措施。
4.4.3.1黄色预警应急防范措施(1)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区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及各镇(街道)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
(2)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
(3)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灭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区内各级各类森林应急专业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准备。
4.4.3.2橙色预警应急防范措施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区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及各镇(街道)在落实黄色预警防范措施的基础上,强化以下应急措施:
(1)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2)加大巡山护林力度,严格管制野外火源。
(3)增加预警信息播报次数,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区内各级各类森林应急专业队伍进入紧急状态。
(4)在重点火险区设卡布点,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禁止携带火种进山。
4.4.3.3红色预警应急防范措施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区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及各镇(街道)在落实橙色预警防范措施的基础上,强化以下应急措施:
(1)加强值班调度,密切注意林火信息动态。
(2)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适时派出检查组,对红色预警地区的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蹲点督导检查和暗查暗访。
(3)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4)组织护林员和镇(街道)、村干部进一步加强巡山护林,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在进入林区的主要路口设卡布点,严禁携带火种进山,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5)增加预警信息播报次数,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区内各级各类森林应急专业队伍进入紧急状态。
(6)区内森林应急专业队伍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进入临战状态,严阵以待。接报森林火灾,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科学、安全扑救,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5应急响应与处置
5.1 信息报告
各有关部门及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后,应立即通过**、**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区农村工作局等部门接报森林火灾信息后,应按信息报告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区管委会,并根据事故初判等级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火灾发生地要逐级报告火情动态及处置情况,做到火情报扑同步,现场指挥部要及时、准确将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等情况随时报告区森防指。
区森防办、应急管理局值班室要及时将掌握的火情信息逐级上报,不得瞒报、谎报、漏报和迟报。
5.2 先期处置
火灾发生后,区森防办有关成员单位、事发地镇(街道)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疏散火灾现场周边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立即报告区森防办,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和单位。
5.3 分级响应及响应措施
根据森林火灾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火场发展态势、事发地扑救情况、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等,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由低至高依次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4个等级。
5.3.1Ⅳ级响应 5.3.1.1启动条件(1)初判过火面积超过5公顷的森林火灾;
(2)持续燃烧时间超过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防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森防指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3.1.2响应措施(1)区森防办进入应急状态,及时连线调度火灾信息;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通知火灾发生地相邻镇(街道)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区专业森林应急救援队、仲恺消防救援大队做好增援准备;
(3)根据需要,提出就近申请调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的建议;
(4)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5)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报道,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3.2Ⅲ级响应 5.3.2.1启动条件(1)初判过火面积超过**公顷的森林火灾;
(2)舆情高度关注、市委市政府要求核查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与相邻县(区)交界地区且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市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森林火灾;
(6)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防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区森防指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2.2响应措施(1)区森防办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场连线、视频会商调度和分析研判;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需要调动辖区内火灾发生地相邻镇(街道)相关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区专业森林应急救援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施增援;
(3)根据需要申请调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增援;
(4)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5)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开展报道,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3.3Ⅱ级响应 5.3.3.1启动条件(1)初判过火面积超过**公顷的森林火灾;
(2)舆情高度关注、省委省政府要求核查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与相邻地市交界地区且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森林火灾;
(6)同时发生3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防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区森防指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5.3.3.2响应措施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区森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议联合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区森防指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需要增派辖区内相关镇(街道)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区专业森林应急救援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支援,申请增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参加扑火;
(3)协调调派驻惠部队、民兵和公安干警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4)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6)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开展报道,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3.4Ⅰ级响应 5.3.4.1启动条件(1)初判过火面积超过**公顷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相邻地市交界地区,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防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区森防指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5.3.4.2响应措施区森防指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区应急指挥中心(设在科融创业大厦**楼)全要素运行,由总指挥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指挥调度;火场设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治安及交通秩序组、新闻报道组、扑火队伍及火场看守组、火灾调查组等工作组;总指挥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主要随行部门为副总指挥单位,其他随行部门根据火灾扑救需求确定。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火灾发生地镇(街道)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2)全区范围内增调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区专业森林应急救援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驻惠部队、民兵和公安干警等跨镇(街道)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增调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或镇(街道)及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跨镇(街道)转移受威胁群众;
(4)指导协助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6)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开展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8)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5.4 应急处置措施
5.4.1扑救火灾发生森林火灾后,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组织森林消防救援队伍进行扑救。同时向区森防办报告。
就地就近组织地方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等力量参与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气象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现场风向、风速和晴雨等实时气象数据和未来数小时内的变化趋势供现场指挥员参考,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根据气象数据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事发地镇(街道)做好救援人员后勤保障工作等内容。
5.4.2转移安置人员当居民点、学校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5.4.3救治伤员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根据实际情况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疗点,开展现场救治。
5.4.4保护重要目标当辖区内重要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和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和隐患,确保目标安全。
5.4.5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5.4.6火场清理看守对以水灭火的火场清理看守,按照“分段撤收”水带的方式对火烧迹地喷淋浇透,在现场无火、无烟、无气的情况下,由事发地镇(街道)组织本级领导率半专业森林应急救援队和义务扑火队,按照三人一组,携带背负式水枪、铁锹和二号工具的要求,分片值守,防止复燃。
对未采取以水灭火的火场清理看守,由事发地镇(街道)组织本级领导率半专业森林应急救援队和义务扑火队,按照“3+3+3+1”标准(即每**名队员配备3支背负式水枪、3台风力灭火机、3把锄头或铁锹、1台油锯)配置装备的要求,分片值守,防止复燃。
火灾现场明火扑灭后,事发地镇(街道)组织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火场清理要做到彻底、不留死角。在对火场仔细清理的同时,要求严格看护,进行**小时的严防死守,防止死灰复燃。制定清理看守火场范围和分组名单,如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需及时报区森防办。
5.4.7次生灾害处置森林火灾可能引发次生灾害,如临近森林火灾现场的一般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可能发生火灾、危险化学品爆炸等事故;发生森林火灾后,遇强降雨,可能发生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如果发生以上次生灾害事故,按事故级别及类别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5.5 信息发布
按照信息发布程序,通过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情引导和管理。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5.6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达到“三无”(无火、无烟、无气),且无次生衍生灾害风险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按有关规定决定终止应急响应,扑救人员方可撤离火场。
5.7 后期处置
5.7.1事故调查区管委会按照《广东省森林火灾调查工作规范》,依法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等情况进行调查。区森防办应当及时向区管委会提交评估报告和调查情况。
5.7.2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镇(街道),由区管委会、区森防指约谈镇(街道)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5.7.3责任追究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5.7.4表彰奖励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部门、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5.7.5善后处置对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的误工补贴、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的补偿,由事发地镇(街道)予以解决。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事发地镇(街道)或区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治、抚恤。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1)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火灾以事发地镇(街道)专业(半专业)森林应急救援队伍、镇(街道)专职消防救援队、村义务扑火队作为第一梯队;以区专业森林应急救援队伍、辖区内火灾发生地邻近镇(街道)专业(半专业)森林应急救援队伍、仲恺消防救援大队、驻惠部队、民兵等作为第二梯队;以市专业森林应急救援队伍、邻近县(区)专业森林应急救援队伍、国家森林消防机动队伍、事发地机关干部、林区职工及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和社会应急力量等作为第三梯队。
(2)跨区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当事发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事发地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请求,区森防指可调动邻近的专业森林消防队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可视当时各地火险程度和防火任务等情况,调整驰援梯队顺序。原则上以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地方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和驻地部队为辅;以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
(3)加强以各级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重点队伍建设。在加强重点武装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培训和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4)建立成员单位联络机制,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扩大信息来源渠道,共享信息资源。
6.2 资金保障
区财政部门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原则,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应急经费,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将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森林防火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6.3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区森防指、重点火险地区的镇(街道)要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按照《广东省森林消防队伍装备与森林防火应急物资储备规范》的要求,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和装备,发生森林火灾时,先动用事发地森林防火储备物资,不足时,区森防指从区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直接调拨。
6.4 医疗救护保障
森林火灾一旦造成人员伤亡,事发地镇(街道)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事发地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必要时,组织伤员转送或者派医疗专家协助事发地进行救治。死难者由事发地镇(街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善后处置。
6.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保证供应足够数量、功能齐全的交通运输工具,并建立健全有关交通运输部门相应的应急机制及保障措施。
6.6 治安维护保障
公安部门要制定发生森林火灾时维持治安秩序的应急预案,包括警力集结与布控,执勤方式与应急处置措施等;配备足够的后备力量,保证根据需要能随时增加警力,确保治安秩序良好。
6.7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森防办应向无线电管理部门提交组网方案和电报使用频率;依法办理用频、设台和组网手续,并配备通讯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建立和完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信息化部门要积极协助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6.8 技术保障
气象部门应及时、准确地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区森防办建立森林防灭火专家信息库,汇集能够为森林防火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学者的全面信息,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6.9 后勤保障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储备充足的饮水和食物,并要定期进行更换,以备森林火灾发生时充分保障扑火人员的饮水和食物,确保一线扑火人员有充沛的体力投入扑火战斗。
6.**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区森防指以及供油、供电、供气等有关部门,优先组织运送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
6.** 其他保障
在全区范围内采取不同形式进行“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的宣传和动员,使“保护森林、注意防火”成为全社会人民群众的自觉行为,做到群防群治。
7监督管理
7.1 宣教培训
(1)区森防指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林业部门要大力宣传有关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用山火典型案例引导和教育群众;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报刊、APP、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在进入林区的主要路口和以森林景观为主的风景旅游区,设置醒目的森林防火宣传警示牌,建设智能语音杆等语音提醒设施;在森林高火险期内,在火灾多发区设置森林高火险区警示牌,加强对入山人员的防火宣传;加强对中小学生的森林防火知识教育,真正使森林防火知识家喻户晓,人人自觉遵守。
(2)区森防指及各镇(街道)应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演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普及人民群众避火安全常识。
(3)本预案由区森防办每3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和评估,视情况变化,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修订完善,修订后的预案按原程序报批和备案。
(4)区森防指在编制、修订应急预案和拟订年度应急演练方案时,应发挥消防救援队伍资源优势,建立联防、联训机制。
7.2 预案演练
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区森防指组织有关部门按照预案的内容进行演练。森林防火任务较重的镇(街道)要按各自的预案进行演练,提高森林消防队伍的实战技能,掌握适合本地区扑救山火的方法,增强扑火救灾能力。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部门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表述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达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修订、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修订,报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年印发的《仲恺高新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惠仲委办函〔**〕**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