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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东方卡西尼LED照明扩产项目1号厂房(框架13(1)层1幢)

拟建项目 广东-东莞 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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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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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项目正文
下文中(略)为隐藏内容,仅对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注册/登录或拨打咨询热线 010-89352896
编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证日期: (略)
建设单位 东莞(略)
工程名称 东莞市东方卡西尼LED照明扩产项目1号厂房(框架**(1)层1幢)
建设地址 东莞市寮步镇向西村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平方米 合同价格 **.** 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 广(略)
设计单位 广东鸿(略)
施工单位 (略)
监理单位 (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陈茂华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彭呈辉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叶艺存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胡志文 总监理工程师 邹仕敏
合同工期 **.**.**~**.**.**
状态 正常
备注 安全监督注册号:AJ-LB-**-**-**;质量监督注册号:ZJ-LB-**-**-**;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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