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 |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证日期: | (略) |
建设单位 | 东莞(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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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东莞市东方卡西尼LED照明扩产项目1号厂房(框架**(1)层1幢) | |||
建设地址 | 东莞市寮步镇向西村 |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合同价格 | **.** | 万元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勘察单位 | 广(略) | |||
设计单位 | 广东鸿(略) | |||
施工单位 | (略) | |||
监理单位 | (略)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陈茂华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彭呈辉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叶艺存 |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胡志文 | 总监理工程师 | 邹仕敏 | |
合同工期 | **.**.**~**.**.** | |||
状态 | 正常 | |||
备注 | 安全监督注册号:AJ-LB-**-**-**;质量监督注册号:ZJ-LB-**-**-**; |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