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局立案调(略)等**家企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吊销营业执照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略)等**家企业(详见吊销名单,以下简称当事人)成立后未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公示**年及**年年度报告,且最近六个月未向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纳税申报。经对上述当事人登记住所地或经营场所检查,未见当事人企业招牌、未见从业人员、未见从事经营活动,且无法联系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当事人未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上述当事人的(略)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违法行(略)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拟对上述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因上述当事人下落不明,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送达。本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自本处罚听证告知公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 (略) 电话:(略)-(略)
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1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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