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项目
东莞市妇幼保健院紧急采购医疗设备一批(A)采购项目。
二、供应商资格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投标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复印件。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响应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提供相关承诺函)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提供相关承诺函)。
4)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投标文件格式填报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或提供相关承诺函)
2、投标人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略)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略)的,从其规定)(须提供书面声明)
3、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略))“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记录名单;未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略))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略))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资质要求:1)供应商为代理商的,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2)供应商为生产厂商的,应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供应商,应取得《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3)投标货物若属于中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范围内的,则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报名资料
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时须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报名时间
(略)起至(略)(节假日除外),上午8:**~**:**,下午**:**~**:**(北京时间)。
五、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东(略)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略)
报名联系人:(略)
报名联系电话:(略)-(略)
六、采购人相关信息
采购人名称:东莞市妇幼保健院
采购人地址:(略)
采购人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略)